核心提示:咸豐六年狀元,同治、光緒兩帝之師,曾任刑部、工部、戶部尚書,軍機大臣兼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的翁同龢,在1898年的日記中留有“即墨事件”交涉處理的經(jīng)過。
翁同龢
海靖
對這一事件的日志,翁氏起于正月初六(1月27日),止于陰歷二月二十二日(3月14日)。期間,有11天無此內(nèi)容。
日記里,翁氏以凝練之筆,細膩記錄了“即墨事件”交涉處理的全過程,還原了許多細節(jié)和場景。漸次遞嬗,文中流露出他由畏難憂慮到抗爭妥協(xié)、再到冀望于外力施壓周旋、最終受辱簽約“愧憤并集”的心路歷程。
作為當事人之一,翁氏還悲愴而自責地為二月十四日(3月6日)清政府被迫與德國簽訂《膠澳租界條約》做出斷語:“以山東全省利權形勢拱手讓之腥羶,負罪千古矣。”
茲按照時間順序,將翁氏相關日記抄錄并一一解讀。
交涉初期,尚能“詞氣甚壯”
初六日:大風,晴,寒?!旨茨珰⒁坏卤弈?,又膠路取道沂州及運河,又膠路及開礦即開辦,又山東不許中國辦干路,皆難事。兵不撤,似已添兵到膠也。
解讀:是日,翁氏心煩意亂,對德方一系列無理要求頗感為難,并流露出對德國增兵膠州灣的擔憂。三個“又”字頭排比句還顯示,大清國政府對德國提出的“許展沂路”似有預料——或許,事前就有此非正式接觸。
人日(注:舊俗農(nóng)歷正月初七):晴,風止,猶寒。早入,電二,張,即墨殺德人之犯已獲;呂,其外部云諭旨不足?!闯踔量偸?,樵野、子密及余款接海靖。海靖所指摘四端:一、諭旨不符,二戕教士者非正犯,三廣東案,四即墨案。所索者兩事:一由膠至沂州另造一鐵路,一中國辦鐵路先與德國商量。余一一駁之,詞氣甚壯,彼雖未屈,余始終未應也,晚去。
解讀:是日早朝時,翁同龢獲知兩封電報:一是山東巡撫張汝梅電告殺害德人的案犯李象鳳已被即墨縣府緝拿歸案,二是新任駐德公使呂海寰(注:是年1月17日,呂氏向德皇遞交國書,接替許景澄正式出任大清國駐德公使)電告德國外交部不接受清廷答復,認為處理結果力度不足。
呂海寰的電文顯示,“不足”主要體現(xiàn)在三方面:一是未對李象鳳正法,二是未對廣東搶匪嚴捕,三是未對“許展沂路”及“辦鐵路先與德商”有實質(zhì)性答復。呂氏還轉(zhuǎn)述德國外交部意見“諭旨不足處,當請旨補足,以便速結,實于山東大有利益。”
下午一時許,翁氏到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下簡稱總署),與總署大臣張蔭桓(字樵野)、錢應溥(字子密)款待前來交涉的德國駐華公使海靖,海靖以“諭旨不符、(曹州教案)戕教士者非正犯、廣東案(即德國傳教士在粵南雄州被劫)、即墨案”為由糾纏不休,其險惡用心最終落在兩點:一是清政府答應由德人添筑自膠澳(青島)至沂州府城、再由此至省城濟南的鐵路,二是中國修筑鐵路時先與德國協(xié)商。翁氏不從,一一據(jù)理力爭,海靖百般刁鉆,終未讓步、屈服,傍晚時離開總署。
責任編輯:張兆新
